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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银河学生奖励条例

2019-05-29 来源: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专业素质扎实、通适素质过硬、创新素质突出”具备成功素质的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项评选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奖项主要有如下几种:
1、校长奖
2、创业奖
3、优秀班集体
4、优秀学生社团
5、优秀学生
6、优秀学生干部
7、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五月下旬进行,毕业典礼时进行表彰。其他各项评奖应在每年9月15日前完成,在开学典礼时进行表彰。
第五条  获得学校奖励的学生或集体、团体,在推荐国家和湖北省各类评优表彰时具有优先资格。

第二章  细则

第一节   校长奖

第六条  “校长奖”是学校设置的最高荣誉,奖励在校期间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有特别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团队。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校长奖”:
1、在创新、创作、创业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团队;
2、取得标志性成果或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个人或团队;
3、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自强不息典型、道德模范典型、见义勇为典型、学生干部典型等;
4、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或团队。
第八条  “校长奖”的评选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银河“校长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三)公示1周后,报校长批准;
(四)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九条  获得“校长奖”的,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第十条  “校长奖”每年评选一次,严格按条件评选,宁缺勿滥。

第二节   创业奖

第十一条  学校对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授予“创业之星”称号。学生创办的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运营一年以上、有一定规模、业绩突出、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空间。
第十二条  创业奖的评选程序是:
1、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材料;
2、学院初审;
3、学工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5、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三条  学校对“创业之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第三节  优秀班集体

第十四条  学校在大二、大三及毕业班级中评选“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分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和院级“优秀班集体”两个层次。
第十五条  班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优秀班集体:
1、班级中有学生受到退学处理(不含因病退学、因出国退学)、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停学察看处理(未解除)、开除学籍处分的;
2、班级卫生责任区不达标的;
3、班级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严重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
第十六条  评选程序
1、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基础数据按照艺术、文科、理工科三大类别分年级、分层次(本、专科)计算班级生均累计素质学分排序;
2、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对所有班级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
3、对符合条件的在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2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班集体,对前10%的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
4、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6、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七条  班级生均累计素质学分计算办法
    S=Z+T+C×(1+20%)
  S——班级生均累计素质学分,即大二班级为前两个学年度生均累计素质学分、大三为前三个学年度生均累计素质学分
   Z——班级学生生均累计专业素质学分
          班级学生规定年度内总专业素质学分 该类别该年级该层次规定基准总素质学分
      Z=——————————————×———————————————
                班级学生数                  该班级规定年度内基准总素质学分
            (该类别该年级该层次规定基准总素质学分由教务处提供)   
   T——班级学生生均累计通适素质学分
        
班级学生规定年度内总通适素质学分
     T=———————————————
                 班级学生数
   C——班级学生生均累计创新素质学分
班级学生规定年度内总创新学分
     C=——————————————————————————
                                班级学生数
第十八条  奖励比例及标准
1、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2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班集体,各奖励班费500元。
2、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10%的班级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另奖励班费1000元。

第四节  优秀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学校对工作富有成效、活动富有特色、管理规范的学生社团授予“优秀学生社团”称号。
第二十条  评选条件
(一)专业社团
1、对社团成员的进步有促进作用的;
2、社团的活动多且效果好的;
3、社团及成员取得优异成果的。
(二)非专业社团
1、有良好社会影响和成绩的;
2、对校园文化建设有促进作用的;
3、对社团成员的进步有促进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评选“优秀学生社团”:
1、社团会员长期不足10人,社团发展缓慢的;
2、一学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及活动的,或活动缺乏影响力、吸引力的;
3、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的;
4、存在较大工作失误的;
5、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或长期无正式负责人、正常组织机构,管理混乱的;
7、滥用社团名义在校外活动的;
8、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社团和非专业社团各授予2个“一级优秀社团”、3个“二级优秀社团”、4个“三级优秀社团”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
1、社团申报;
2、校社团联合会审查条件,根据专业社团和非专业社团评选条件和考核排序情况,分别各按1:1.5的比例向校团委推荐;
3、校团委分别召开述职大会,进入推荐名单的专业社团和非专业社团负责人述职;
4、学工处、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素质导师及校社联负责人参加非专业社团述职大会并投票;
5、学工处、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素质导师(名额相同)及校社联、各学院社团部负责人参加专业社团述职大会并投票;
6、根据投票结果分别排序,按指标确定“一级优秀社团” “二级优秀社团”和“三级优秀社团”;
7、公示一周;
8、校长签批,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四条  给予“一级优秀社团”奖励6000元活动经费,“二级优秀社团”奖励4000元活动经费,“三级优秀社团”奖励2000元活动经费。

第五节  优秀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专业素质扎实、通适素质过硬、创新素质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第二十六条  当年受过处分、尚处于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能参评。体质测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不允许参评。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分为“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三个层次。
第二十八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标兵
1、“优秀学生标兵”占学生0.2%的比例。
2、“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①依据总素质学分排序,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产生候选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不够产生一名的将总素质学分排名第一的列入候选人;
②学院召开院务委员会成员、各系(部)主任、全体素质导师组成的会议,由各学院党总支常务副书记逐一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③投票;
④根据得票排序和评选指标确定“优秀学生标兵”人选。
3、“优秀学生标兵”享受学校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
(二)校级“优秀学生”
1、校级“优秀学生”占学生5%的比例。
2、校级“优秀学生”直接依据总素质学分确定,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本学年度素质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3、“优秀学生”享受学校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三)院级“优秀学生”
1、院级“优秀学生”占学生20%的比例。
2、院级“优秀学生”直接依据总素质学分确定,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本学年度素质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第二十九条  评选程序
1、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总素质学分并按高低排序;
2、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审查,并按年级、专业提出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审查,报监察处复核;
3、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5、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六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学校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不允许参评。
第三十一条  参评学生干部的范围
(一)在校团委、学生会组织任职的学生干部;
(二)在校社联、校青协任职的学生干部;
(三)在各学生社团任职的学生干部;
(四)在院团委、学生会等任职的学生干部;
(五)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六)寝室长。
第三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由学工处按学生干部数量20%的比例将指标下达各学院和各校级学生组织,各学院将指标同比例下达各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级及寝室长。
(二)班级干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寝室长由班干部投票产生,院级各学生组织和校级各学生组织由组织内部投票产生,社团干部由校社联或各学院社团部干部投票产生。根据投票多少排序,排名前5%当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排名6%-20%的当选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 社团干部按30%的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前5%当选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排名6%-30%的评为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三条  奖励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奖学金1000元/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节  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业成功、就业成功且具有较高成功素质的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不允许参评。
第三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直接依据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专科三年)的总素质学分确定,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素质学分高低排序,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排序产生。
1、排名前10%的,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2、排名前11—30%的,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获得学士学位,但未进入按总素质学分高低排序前10%的,可直接评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评选名额:
1、考取硕士研究生(以入学通知书为准)、被录用为公务员(含“选调生”、“村官”)、参加“三支一扶”(以签定协议为准)、入伍等;
2、达到提前毕业条件,学校准予提前毕业的;
3、曾获得过 “创业之星”的;
4、曾获得过“优秀学生标兵”的;
5、曾获得过校级“优秀班集体”的团支书、班长;
6、曾获得过“优秀社团”的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当选“优秀毕业生”:
1、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2、其他不宜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毕业生素质学分并按高低排序;
(二)各学院审核后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三)学生工作处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不少于3天)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七条  奖励
(一)学校对校级“优秀毕业生” 颁发证书和纪念品,校级优秀毕业生参加“校长宴会”。
(二)学院对院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申报者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被发现并查实,依据《银河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或奖金。
第三十九条  获奖学生在获奖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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